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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培养

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校教发〔2022〕30号

编辑:陶正清时间:2022/09/22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习是指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修读另外一个学士学位本科专业,完成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日常教学教务管理工作,主要由开设学院负责。

第二章 修读条件

第二条 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入学满一学年的在校本科生;

(二)已修课程必须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及以上;

(三)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

第三章 报名及选课

第三条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报名表》,经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审核同意后,方能取得某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修读资格。

第四条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须根据开课学院公布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专业名称与教学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如因人数不足未能单独开班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退、改选。未经办理选课而参加听课、考核者,成绩无效。

第四章 修读方式

第五条 对符合修读条件报名人数达到20人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校单独组班开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非本年级上课的时间段或休息日等。在与主修专业上课时间冲突时,按《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自学准考手续。

第六条 对于已经开班,但因学生中途退出辅修学习而造成人数在10人以下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经教务处批准后,原则上学院可采取其它方式组织学习。

第七条 学生也可通过跨专业选课的方式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内的课程。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辅修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考核成绩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

第九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成绩,并将成绩单签名后送学院留存。

第十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可以重修。

第十一条 辅修学习中如有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学分等于或小于主修课程的学分,且学生主修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可申请免修,学生必须提出书面免修申请,交本人所在学院审核并由开课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直接抵充相应课程的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若因某些原因终止辅修,未能取得辅修学士学位,可用辅修学习取得的学分代替相近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代替学分限4个。

第十三条 辅修学习课程成绩不计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登记表中。

第六章 收 费

第十四条 已缴纳过主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再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其所有课程均按《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收学分学费,但无须缴纳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专业学费。

第十五条 辅修学习在开课后因某种原因中途退出学习者,已交纳的辅修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学籍管理与证书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辅修学习的学籍及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注销辅修学习的学籍:

(一)主修专业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程考试(含补考)不及格者;

(二)辅修学习中课程累计三门不及格者;

(三)有考试舞弊记录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学生因某种个人原因提出退出辅修学习的,个人书面申请,学生辅修所在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六)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七)其他不适合或不能够继续辅修学习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修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愿意继续修读的,可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该专业,修读合格后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试作弊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合格,经审核由学校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章 重要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于学校规定时间内递交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申请。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应组织对学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查,并提出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意见,教务处进行复核,学校批准。学校在符合规定者的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起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按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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